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关于推动城市立体车库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城市智能机械车库规划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合理停车需求,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1.加强规划统筹。摸清城市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备供需动态评价制度。各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配建标准测算停车位缺口,年内抓紧编制或修订完善城市停车规划,按照补齐缺口短板、持续增加供给的总体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新建停车设施总量目标(要求不低于“十三五”建设总量),并区分不同区域细化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形成滚动推进机制。要切实做好城市停车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衔接,确保具备实施条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2.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因地制宜扩建新建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内部挖潜、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停车设施配建力度,有效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3.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区、工业区、旅游景区等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和时长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通过深入挖掘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进一步增加泊位数量。适当控制公共交通比较完善的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鼓励绿色出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4.加强枢纽停车衔接。加强停车设施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和公交首末站周边同步规划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对于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要逐步加大公交设施、公交运力投放,着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进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5.提升智能立体车库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设施设备研发应用,进一步降低停车操作难度。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智能停车楼建设,根据实际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积极推进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在城市停车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按照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新建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同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或预留的予以整改。(各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人防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进停车泊位编码应用,探索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规范形成停车设施数据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停车场位置、泊位等信息,打通信息数据壁垒,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7.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